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卫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2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7民初1376号
案号
(2020)赣0827执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卫亮、郭五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借款本金308463.01元及截止2018年3月19日利息37720.2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对被告郭卫亮、郭五香所有的位于遂川县泉江镇伟业公园路小区24#1-401室房屋(遂房他证遂川县字第00022916号)抵押物拍卖、变卖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2元,减半收取6546元,由被告郭卫亮、郭五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郭卫亮、郭五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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