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费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4********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民初433号
案号
(2020)赣01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保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划扣账款人民币7129959.2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50万元从2014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629959.25元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昀、费强对上述被划扣账款人民币7129959.25元与被告王保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00.3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5400.37元,由被告王保刚负担,被告王昀、费强共同负担其中的57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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