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0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4)遂刑初字第106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恢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由被告人谢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景媛、傅彬、傅颖因被害人傅登禄抢救时的医疗费2920.56元,死亡赔偿金(575.12元/月×12个月×20年)即138028.8元,丧葬费(876.75元/月×6个月)即526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景媛医疗费586.03元,护理费(409.55元/月÷22天/月×13天)即24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元/天×13天)即32.5元;被抚养人傅颖的生活费(409.55元/月×27个月÷2人)即5528.9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2599.31元。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福华、王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