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桂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01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81民初418号 |
案号 |
(2017)皖0181执1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颜氏实业有限公司、颜忠胜、王桂莲、颜忠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传来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0元,本院减半收取5490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610元,由被告安徽颜氏实业有限公司、颜忠胜、王桂莲、颜忠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