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01********5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02民初2245号 |
案号 |
(2020)桂1002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黄建华支付原告百色市永兴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283元及利息(利息以32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付清债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黄建华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