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丽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3********5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2民初2926号 |
案号 |
(2020)桂1102执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宋奕高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卡号为4270200058824013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1962.34元(暂计至2019年1月8日,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该款还清时止)。被告宋奕高、曾丽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卡号为6222330061849006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62689.31元(暂计至2019年1月8日,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该款还清时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在卡号为6222330061849006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范围内对车牌号桂jw1229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奕高、曾丽梅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被告宋奕高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卡号为4270200058824013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1962.34元(暂计至2019年1月8日,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该款还清时止)。被告宋奕高、曾丽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卡号为6222330061849006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62689.31元(暂计至2019年1月8日,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该款还清时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在卡号为6222330061849006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范围内对车牌号桂jw1229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奕高、曾丽梅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