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2民初696号 |
案号 |
(2020)川1802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邱涛于2019年6月4日前偿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借款本金195,0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计170,293.00元;二、邱涛从2018年11月20日起以19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76%向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三、张小军、周雅平、李平康、李正芳、李燕、杨斌、余良满、张谋香对邱涛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涛追偿;四、邱涛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一次性偿还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此约定履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即对上述债务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张小军、周雅平、李燕、杨斌、李平康、李正芳、邱涛、余良满、张谋香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