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5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9955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4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6603069】。被告酷尚公司、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酷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贺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兴侨偿还借款本金2015705.7元。被告贺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兴侨偿还借款本金756314元。三、驳回原告黄兴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960元,减半收取14480元,由原告黄兴侨负担1445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酷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贺军负担13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