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2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3474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10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97126.07元,并赔付原告至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21058.37元、罚息11432.01元、复利2510.03元,以及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以本金197126.0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8%计收的罚息及以利息21058.3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8%计收的复利。二、被告余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6元,由被告余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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