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3********8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1013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1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22926.7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扣除被告耿静已还款202.25元);二、被告耿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元、诉讼保全费1231元,合计2803元,由被告耿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