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乐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12********4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2514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植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斯威尔德塑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2870.45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王乐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5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157元,由被告苏州植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乐意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