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春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5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0民初1668号 |
案号 |
(2019)黑0110执2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春宝、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856 996.28元;二、被告田春宝、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856 996.28元的利息(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借款利息为39 259.2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如被告田春宝、李雪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对二被告不能清偿部分,可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被告田春宝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54栋4单元2层1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109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田春宝、李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