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0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1843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日照市万平口景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日照市万平口海滨风景区租赁经营合同;二、被告日照市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万平口风景区运营有限公司租金691 778.78元;三、被告日照市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租金支付原告日照市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8 27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29 183.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40 64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3 681.7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日照市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万平口风景区运营有限公司物业费77 142元;五、被告日照市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本金支付原告日照市万平口风景区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7 14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六、驳回原告日照市万平口风景区运营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753元,由原告日照市万平口风景区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 800元,由被告日照市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 9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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