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民初1203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驰翔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483069.28元(截止至2019年1月10日)及自2019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李荣英、王崇勇、沈志翔、刘静、沈学宽、苏光华对被告天津驰翔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741元,由被告天津驰翔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永盛岩土技术有限公司、李荣英、王崇勇、沈志翔、刘静、沈学宽、苏光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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