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0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324民初1061号 |
案号 |
(2019)粤1324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90198600450】。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被告龙门县新天地商务休闲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年小企龙门商字第0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龙门县新天地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贷款本金17160000元,利息179695.71元、罚息2333.44元及复利446.70元(暂从2018年9月21日算至2018年10月21日),合计17342495.85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三、利息计算:本金17160000元,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四、被告龙门县新天地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支付律师费1387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五、被告姚解通、龙门县新豪园林绿化工程部、龙门县新豪休闲会所、戴美芳、姚红梅对被告龙门县新天地商务休闲有限公司付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对被告姚解通名下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处塔新路1号众鑫综合批发市场的七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0000014977号0000014787号、0000014990号、000004991号、0000014976号、0000014973号、0000014974号)以及被告新豪园林绿化工程部名下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处塔新路1号众鑫综合批发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府国用(2011)第324090004号)的折价、拍卖、变卖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国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055元,由被告龙门县新天地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姚解通、龙门县新豪园林绿化工程部、龙门县新豪休闲会所戴美芳、姚红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