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2********0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2民初4618号 |
案号 |
(2019)粤1322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志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华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60万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金爵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文昌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99元,由被告陈志强、惠州市金爵实业有限公司、李文昌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