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0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方圆执字第0128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1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一、被执行人:1、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3、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4、赵宁;5、王瑛琰。二、执行标的:1、剩余本金人民币270,313,311.57元;2、利息人民币3,694,444.44元;3、复利人民币23,062.70元(依据主合同第11.3条第(3)款计算);4、截止2018年6月1日罚息人民币1,768,269.11元(依据主合同第11.3条及附页1.5条计算);5、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剩余贷款偿清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4.25%/年的标准计算的罚息;6、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实际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780903元;7、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实际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以其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1日所签《委托代理协议》第五条“律师代理费”及第六条“工作费用”的约定为准。三、可供执行的标的物:1、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2、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3、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4、赵宁的全部财产;5、王瑛琰的全部财产。四、申请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时间 |
2019-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粤03执133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88855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