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海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2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1民初3243号 |
案号 |
(2019)赣0731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都县津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罚息28903.05元(截止2018年9月20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2000000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二、被告陈荣芳、郑海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31元,由被告于都县津津实业有限公司、陈荣芳、郑海辰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