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1********3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4民初2055号 |
案号 |
(2020)冀0324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俊杰借款本金158000元,并自2015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郑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原告王俊杰负担460元,被告郑加海、郑杰负担12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