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8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590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2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伟、蔡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8500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98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南昌龙轩实业公司对被告万伟、蔡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龙轩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伟、蔡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8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7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伟、蔡芸、南昌龙轩实业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时间
2016-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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