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梅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4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4民初218号
案号
(2020)赣0424执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小兵、刘梅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37.63元,利息11,234.54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8日),合计40,672.17元。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76%计算。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被告刘小兵、刘梅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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