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30民初1702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贺冬梅、贺银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刘苏红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1220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400元,合计3170元,由被告贺冬梅、贺银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