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2民初2791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9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斌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曾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上述借款本金于2019年3月20日前尚欠的贷款利息计人民币1628.02元;三、被告曾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3月21日起之逾期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四、被告王世金、张林继对本案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已减半收取116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曾斌、王世金、张林继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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