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5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宜民一初字第00042号2015年宜民一初字第00042号 |
案号 |
(2015)年宜执字第00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黄武良、余浪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游高明借款14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2.4%计息)。 被告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县亚德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中的给付内容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游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游高明负担2040元,由被告黄武良、余浪花、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县亚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7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帐号:14-024401040000848。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6-30 |
发布时间 |
2015-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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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熊草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409528460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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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丰县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