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1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惠仲案字第557号 |
案号 |
(2019)粤13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一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二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73117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四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二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24877元及利息;被申请人五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二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2013年11月13日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一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二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归还的利息分别为人民币3641478元、50000元、1666313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被申请人一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按本金人民币20731170元、524877元、5070000元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偿还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四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六廖新穗、被申请人七莫满发、被申请人八李明、被申请人九邓耀海、被申请人十董斌、被申请人十一欧阳文斌对第(一)裁项中的被申请人一惠州市一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本案仲裁费230118元由被申请人一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六廖新穗、被申请人七莫满发、被申请人八李明、被申请人九邓耀海、被申请人十董斌、被申请人十一欧阳文斌承担。申请人一惠州市创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预缴的仲裁费不予退还,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一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迳行返还给申请人惠州市创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四)申请人一惠州市创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二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一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二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