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刑初261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赃款及赃物变价后,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振、孙玲继续退赔。(具体退赔数额详见附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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