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30********7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刑初1180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1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李龙在他人组织卖淫的活动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具有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龙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情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在另案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龙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另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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