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7980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邹炳胜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20日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1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邹炳胜负担15元,由被告梁涛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