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1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7980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邹炳胜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20日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1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邹炳胜负担15元,由被告梁涛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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