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922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晓莉、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生福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82800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以上共计1628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晓莉、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生福借款本金28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646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以上共计544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晓莉、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生福借款本金365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9017.5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以上共计65517.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四、被告张晓莉、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生福借款本金94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4089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以上共计13489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五、被告张晓莉、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生福借款本金312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32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4212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以上共计35412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刘生福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晓莉、江西智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时间 |
2018-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257361874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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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望江路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