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迟敬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3********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2910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766.93元[1、死亡伤残项下(110000元-李素艳伤残项下2045.98元)×张红生死亡伤残项下损失913630.6元÷张红生与李玉英死亡伤残项下之和1650245.2元=59766.93元。2、车损2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0624.54元[1、张红生死亡伤残项下损失913630.6元-保险公司交强险项下61766.93元-王敬楼交强险项下6076.69元=845786.98元×50%=422893.49元。2、车损35456元-交强险项下2000元-王敬楼交强险项下赔偿100元=33356元。合计456249.49元×90%=410624.54元]三、被告迟敬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624.95元(张红生死亡伤残项下损失913630.6元-保险公司交强险项下61766.93元-王敬楼交强险项下6076.69元=845786.98元×50%=422893.49元。2、车损35456元-保险公司交强险项下2000元-王敬楼交强险项下赔偿100元=33356元。合计456249.49元×10%=45624.95元]。四、被告兴城市兴晟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迟敬泉负担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