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5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21民初47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韩文杰水果款71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被告王明负担;保全费20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