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仲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1民初2877号 |
案号 |
(2020)冀0921执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陶仲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闫永珍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租赁费473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陶仲杰承担492元,原告闫永珍承担4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