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曲洪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7********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3民初1755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曲洪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棚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曲洪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棚财产保全费1048元;三、驳回原告张棚对被告杨淑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被告曲洪岗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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