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小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4********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肃民初字第930号
案号
(2019)冀0926执恢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肃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刚(又名张刚)给付原告肃宁县谊兴皮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30日开始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对王晓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张小刚(又名张刚)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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