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4********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肃民初字第930号 |
案号 |
(2019)冀0926执恢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刚(又名张刚)给付原告肃宁县谊兴皮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30日开始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对王晓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张小刚(又名张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