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旷凯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23********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31刑初127号 |
案号 |
(2020)冀0731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31年1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永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伟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2 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祖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刀振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1 年1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旷凯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1 年2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宁作案用大众捷达汽车一辆(冀fr781u)及套用牌照(冀j903nm)一副、gps信号屏蔽仪一个,涉案车辆使用的假机动车行驶证三本及对应的假车牌三副(川j1909j、陕a99zh7、陕a67e15)、车辆信息铭牌一个,梁鑫丰使用的套用牌照(晋anb799)一副,均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