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3********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02民初5129号
案号
(2020)皖1602执2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颢轩货款1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参照月息2分,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欠第页3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唐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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