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8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2民初5158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1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二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4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5永丽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4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原告王二朋、杨永丽对被告丁涛提供的位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颍州南路529号置诚花园6#住宅楼2906室的房屋按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王二朋、杨永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5元,由被告丁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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