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禹作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民初189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通用钢铁(中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20546513.3元,及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其中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以39989809.5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24日,以20546513.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年利率5.655%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通用钢铁(中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温德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禹作胜、被告李凤香、被告温德拉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洋浦首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邱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通用钢铁(中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津01执3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5116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