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凤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4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刑初25号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128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于云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孙晓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孙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崔艳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王凤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李红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七、对查封在案的于希佳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18号宝宇天邑澜湾一期3号楼2单元1402室住宅、宝宇天邑澜湾负二层8区69号车位、宝宇天邑澜湾负二层020403号仓库、三亚市天涯区文明路创业大厦c座1单元1109室住宅,董雪梅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18号宝宇天邑澜湾小区14号楼3单元32层3201室住宅、宝宇天邑澜湾负二层14区11号车位、宝宇天邑澜湾负二层140205号仓库,孙磊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昌达山水天域d栋c单元602室住宅,进行财产变现,对扣押在案的于云祥名下的丰田揽驰越野车进行财产变现,用上述财产变现后的价值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被害人损失清单见附件1) 八、责令被告人于云祥退赔被害人曹秋奇损失3.75万元,被告人孙晓光退赔被害人于秀萍损失21.6万元; 责令被告人于云祥对被害人损失113.46万元(损失清单见附件2),被告人孙晓光对被害人损失337.78万元(损失清单见附件3),被告人崔艳丽对被害人王力争的损失8.1万元、杨春的损失18.4万元,被告人李红滨对被害人李玉华的损失19.1万元,被告人王凤荣对被害人孙丽娟的损失9.8万元,在本判决第七项损失退赔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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