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贵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2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刑初77号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128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于贵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于贵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辛海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于贵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赃款人民币40 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新利。 五、本案扣押赃物耕王454宁波农用车、常林联合牌收割机、勃农牌播种箱,打浆机、旋耕机、插秧机,山重牌挖掘机,由扣押单位依法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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