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524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8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洪泉借款70 000元; 二、被告李云强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魏洪泉借款利息至2016年3月10日止; 三、被告李云强以借款本金7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魏洪泉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7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 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云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