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云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524号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128执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洪泉借款70 000元; 二、被告李云强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魏洪泉借款利息至2016年3月10日止; 三、被告李云强以借款本金7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魏洪泉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7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 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云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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