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321********0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4民初3940号
案号
(2020)湘0104执3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向优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052753.63元及利息(至2019年2月28日应付372545.12元,此日后依实际欠付垫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顺延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贾波、西双版纳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向优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波、西双版纳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优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28元,由被告向优红、贾波、西双版纳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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