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7********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7民初759号
案号
(2020)赣0727执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文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4835.33元给原告赖淦荣,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彭龙、徐智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元,由被告唐文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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