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1023民初661号 |
案号 |
(2018)赣1023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丰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98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2016年9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37.6﹪计算;从2016年9月18日至还清欠款日止,在上述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二、被告南丰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号2011140003)和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1202789、201202790、201202792和201202791)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丰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地产和房产不足以清偿980万元借款本息时,被告刘国华、尧小民抵押担保时提供的两间商铺(产权证号分别是201200769和201200770),原告可要求变现并优先受偿。四、原告在就被告刘国华、尧小民提供的担保物实现抵押权后,两被告有权向被告南丰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