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0民初4456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1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镇中心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晓霞、韩宏、韩浩连带给付原告姜悦150万元(履行办法:三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前还款30万元,2020年9月20日前还款30万元,2021年3月20日前还款30万元,2021年9月20日前还款30万元,2022年3月20日前还款30万元);二、被告沈晓霞、韩宏、韩浩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姜悦有权在150万元限额内就所有到期、未到期款项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沈晓霞、韩宏、韩浩还应加付原告姜悦违约金30万元,原告姜悦可就违约金部分与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8元,由原告姜悦负担4858元,被告沈晓霞、韩宏、韩浩连带负担9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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