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7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100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勇、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周工程款366695元;二、被告蔡勇、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周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66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朱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被告蔡勇、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案件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蔡勇、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蔡勇、上海鼎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