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01********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10338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伟共支付原告岳东旺借款本金28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159102元,并以实际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范伟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岳东旺本金20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岳东旺本金50000元,于2020年3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岳东旺本金50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岳东旺本金50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岳东旺本金50000元,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如任何一期未按时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未偿还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0元,由原告岳东旺承担1020元,由被告范伟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在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