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3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5321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1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伟、被告郑莉、被告天津市华帝燃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13日应付利息43958.89元、罚息(含复利)2458.83元以及自2018年7月14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及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王晓光、被告袁令懿对被告王伟、被告郑莉、被告天津市华帝燃具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被告王伟、被告郑莉、被告天津市华帝燃具销售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与被告王伟协议以其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与宾水西道交口东南侧山海天家园2-502的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5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部分归被告王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伟、被告郑莉、被告天津市华帝燃具销售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如被告王伟、被告郑莉、被告天津市华帝燃具销售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与被告王晓光协议以其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与宾水西道交口东南侧山海天家园1-1101的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3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部分归被告王晓光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伟、被告郑莉、被告天津市华帝燃具销售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25元,减半收取计375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562.5元。由被告王伟、被告郑莉、被告天津市华帝燃具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王晓光、被告袁令懿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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