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3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0民初9464号 |
案号 |
(2020)津0110执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镇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柏趁借款本金41300元及自借款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1296.59元,共计42596.59元;二、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柏趁经济补偿74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