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3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0民初9464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镇中心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柏趁借款本金41300元及自借款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1296.59元,共计42596.59元;二、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柏趁经济补偿74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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