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04********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281民初1320号 |
案号 |
(2019)粤0281执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41192600581】。一、解除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乐农信营业部借字(2017)第101号);二、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6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19835.55元,2018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乐农信营业部借字(2017)第101号)约定的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325元给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五、被告谭立红、周小平对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谭立红名下位于韶关市北江区熏风路20号第十一幢首层西面(粤房地证字第c1262185号)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5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谭立红、周小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